今年年3月11日13时许,江干驾驶客车从柳州出发前往兴宾区正龙乡。被告肖力于此时也驾驶另一客车与他同向行驶。当两车行至柳州市穿山镇木山村路段,江干的车子在超越肖力的车子时,前方突然来车,为紧急避让,江干立即右转车开到肖力的车子前,差点造成两车相撞。
见到自己的车子差点被撞,肖力大为生气,立即超了过去并拦停江干,在责问江干时双方发生争吵,后各自驾车离开。14时许,当江干的车子在到达兴宾区大湾街时,被先行到达的肖力再次拦停问责,在争吵中肖力当众挥拳打过去,江干当即受伤。肖力也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并罚款500元。
江干伤愈后,立即到兴宾区人民法院凤凰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肖力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运江干收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727.83元。被告则辩称,原告超车在先,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因原告超车而与原告发生争吵,在事件平息后,被告仍在另一地点将原告拦停并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受伤,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全部由被告承担。法院对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综合计算后,遂作出前述判决。
当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被告肖力悔不当初,因自己太冲动,一时意气用事,不但损害了别人的健康权,也致使自己被行政拘留、罚款,并付出了一拳万“金”的惨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