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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退房后私藏钥匙实施盗窃被处罚金

[日期:2008-12-03] 来源:天津刑事辩护网  作者:天津刑事律师 [字体: ]

    一未成年人在终止租房合同后,私自留下出租房屋的钥匙,并用该钥匙开门,盗窃新房客财物。据天津刑事辩护网了解,12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琪罚金2650元。

    现年17岁的邓琪(化名)曾租住在南昌市系马桩150号某室,后由于经济拮据,无力续租,在退房时,邓琪私自留下该出租屋的钥匙,并于2008年7月6日14时许,用私自留下的房门钥匙,进入原出租房盗窃新房客财物,当其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新房客赵某发现,邓琪趁被害人赵某清点物品时逃脱。被邓琪盗窃的物品有朗讯牌LU-PS900型小灵通一部、振华欧比牌737型手机一部、WANNVO牌MP3一部、奥莱克ALK-F67型音响一台、项链一条、耳钉两个、衣物若干,盗窃物品经鉴定总价值2650元。案发当日,被害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8年7月8日在邓琪家中将其抓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2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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