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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罚仍不悔 虚报冒领又获刑

[日期:2008-12-03] 来源:天津刑事辩护网  作者:天津刑事律师 [字体: ]

    徐惠明曾因贪污领受刑罚但仍不悔改,又与他人勾结利用职便以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39600元。此案经福建省浦城县检察院侦察终结并提起公诉,据天津刑事辩护网了解,12月1日,徐惠明又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徐惠明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担任浦城县永兴林业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收不入账的方法,侵吞该站罚没款、办证费、木材管理费等合计41805.88元。案件经该县检察院侦破后,2003年,徐惠明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后,徐惠明被聘为该县莲塘林业站职工,借调在浦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但他不思悔改,仍找机会打公款主意。2005年下半年,徐惠明与时任该县仙阳林业站长的林必泉及其他两人合伙,共同在该县仙阳镇渔粱村承包一片荒山造林。山场造林期间,徐惠明提出该山场要按示范标准营造防火林带,到验收时请验收人员关照多报防火林带的长度以便多领取补助款,得到林必泉和其他承包人同意。2006年,该山场实际营造4.8公里长度的防火林带。

    当年12月,该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对山场防火林带进行验收,徐惠明、林必泉共同利用职便,伙同他人在验收单上把防火林带长度虚报为19.8公里。2007年10月,造林补助款下拨到仙阳林业站,徐惠明、林必泉将其中多报的15公里防火林带补助款39600元与山场另两位合伙人予以均分,每人分得9900元。案发前,徐惠明、林必泉向浦城县林业局纪检部门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惠明、林必泉利用职便,共同虚报防火林带15公里,冒领防火林带补助款计39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徐惠明虽有自首、退赃情节,但其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同种罪行,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故对徐惠明作如上判决;并以贪污罪对被告人林必泉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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