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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一地税所长挪用税款30万炒股获刑八年

[日期:2008-11-26] 来源:天津刑事法律网  作者:天津刑事律师 [字体: ]

    作为地税所的副所长,在收取矿主的31万元税款后不及时入帐而是用其中的26万元于个人炒股,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发现其还采取多收少报的方式贪污税款56000元。据天津刑事辩护网了解,25日,河南省灵宝市地方税务局故县税务所原副所长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灵宝市地方税务局故县地税所副所长的职务之便,在收取个体矿主45000元的75份双桥车贫矿税款后,采取办理双桥车贫矿税卡冒用康明斯车贫矿税卡加盖双桥车贫矿税卡印章的手段,只交纳税款29550元,剩余15450元贪污归己。


  同年8月份,矿主又将剩余的15份贫矿税卡交给张某,让其换成矿渣税卡,张在收取15份贫矿税卡与矿渣税卡的差价21000元后,将15份贫矿税卡冒充是矿渣税卡,将21000元未交纳税款,贪污归己。


  同年10月份,张在又收取100份贫矿调矿单60000元的税款后,采取冒用专用税卡的手段,交纳税款40000元,其余20000元贪污归己。案发后,张的家属退回赃款56000元。


  与此同时,2008年1月中旬,张某利用担任灵宝市地方税务局故县税务所副所长的职务之便,把收取多个矿主300000余元的税款未及时入帐,挪用了其中的260000元用于个人营利购买股票使用。案发后,张的家属退回赃款215000万元。


  张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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