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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椒一招标办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被判缓刑

[日期:2008-10-13] 来源:天津刑事法律网  作者:天津刑事律师 [字体: ]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1998年被告人晋某从南京农业大学毕业,分配至全椒县计划委员会工作。2002年调入县建设局,2003年5月被正式任命为全椒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在此期间,被告人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标过程中放松监管力度,并在抽取专家评委评标、抽取评标权数上给予相关建筑企业以关照,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达483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显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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