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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相关资料:天津刑事律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
(07/15/2008 15:07:09) [查看全文]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只能由军人构成,非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才构成本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本罪。(相关资料:天津刑事律师)
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
(07/15/2008 15:05:00) [查看全文]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天津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一、概念及其构成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
(06/05/2008 10:46:50) [查看全文]
(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整理:天津律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
(04/16/2008 16:49:37) [查看全文]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公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要求公诉人员依法行使职
(04/14/2008 17:34:25)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
(04/08/2008 16:51:19) [查看全文]
高检发释字(1997)6号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
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
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
(04/08/2008 16:51:03)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
(04/08/2008 16:50:39) [查看全文]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04/08/2008 16:49:53)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
(04/08/2008 16:48:21) [查看全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04/08/2008 16:36:5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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